本报讯 (张 律 记者曹吉根)在12月29日举行的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座谈会上,沪苏浙皖四省(市)讨论通过《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轮值制度》《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并确定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框架,为下一步以高标准引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以高标准促进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高质量实施打下基础。
据悉,四省(市)讨论通过了包括区域发展国家标准、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区域协同团体标准在内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框架。该框架涵盖了产业体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协同开放、特色示范等类别的长三角一体化建设与应用标准,以及制度管理、要素市场、合作机制等类别的长三角一体化保障标准。此外,在后续工作中还将探索以发布年度长三角区域标准制定指南等方式来引导和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并定期发布区域一体化标准清单。
会上讨论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四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工作,共同履行对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指导、协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归口管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等系列职责。《办法》对标准制定合作分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提出由此制定出的区域标准将以“310”号段作为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字段。
为使长三角地区四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和建设国际标准化长三角协作平台工作衔接、协调更加顺畅,会议还讨论通过了《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轮值制度》,确定将采取年度轮值模式,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轮值时间跨度,由轮值省(市)局负责牵头会同其他三省(市)局谋划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年度推进会议、组织开展重要活动、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改革、重大问题等。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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