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修正和修订是不同的概念。修正是对法律进行局部的小修小改,以修正案的形式颁布;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修改,涉及面广、修改力度大,修订后法律全文重新发布。这次对《标准化法》进行修订,对1989年《标准化法》的理念到主要制度都做了较大调整,因此,新法实施中需要重视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强制性标准的精简整合和转化工作。
根据新《标准化法》和《改革方案》要求,今后除特殊领域外,今后仅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再存在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因此,目前最急迫的工作,就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范围,对根据1989年《标准化法》制定的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其制修订计划进行全面的清理评估和整合转化,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继续作为强制性标准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保留其强制性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这一工作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1.1224万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并于2017年1月14日印发《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下一步,我们要乘胜追击,进一步加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转化的工作力度,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切实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的目标。
二是及时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为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新《标准化法》颁布施行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一是要根据修法的理念创新和制度调整,对现存标准化有关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于不符合新法精神和标准化体制改革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二是对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确保法律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措施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应有作用。日前,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原则通过后,已经颁布施行。
(作者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本文选自作者在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关于贯彻实施新标准化法的几个问题》的讲话)
《中国质量报》□ 甘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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