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范围,针对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有关部门对评估后确认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四川省质监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必要时,可给与适当的过渡期);对评估后认为确需上升制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四川省质监局汇总后报四川省政府,由四川省政府或四川省政府委托省质监局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对评估后认为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拟废止或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四川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示60天
根据要求,四川省将在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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