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节能标准化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在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一是在创新工作机制方面,要完善节能标准制定、实施、推广、监督、评估工作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服务,建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的管理机制。二是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方面,继续加强工业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同时,加强建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探索在工业、农业、商业和林业等领域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三是在强化标准实施方面,要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地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要针对节能标准实施环节薄弱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节能标准有效实施的最大合力,同时,要加强节能监察、质量监督,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四是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支持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建立、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育体系,尤其是要加大节能标准化财政经费投入,支持在节能标准科研、制修订、实施推广以及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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