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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人:王海萍   发布时间: 2014-03-17 15:14:14
 

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315日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在新《消法》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里增加了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参与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列举了消费者协会应该履行的公益职责,其中第二项职责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标准”。这是法律首次将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作为强制性标准制定参与方予以确定。

  此外,新《消法》的调整力度相当大,随着新型消费方式的产生而衍生出的诸如网络购物退货、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社会和民众广泛关注的问题,都被纳入了新《消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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