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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标准要快步跟上
文章来源:浙江质量网   发布人:符祝灵   发布时间: 2013-11-05 10:51:11
 

地方环保标准要快步跟上

 

  为了解当前地方环保标准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相关负责人日前带队赴广东、四川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并于1030日主持召开了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座谈会,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座谈。

  记者了解到,截至本月底,我国已累计发布各类国家环保标准1702项。环保标准体系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主要污染物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强化了重点行业、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支持了各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据科技标准司负责人介绍,作为环保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环保标准与国家环保标准互为补充,加快制订地方环保标准是开展精细化环境管理、解决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引领和支撑环境管理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地方环保标准工作,2010年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国家与地方两级环保标准协调发展的环保标准管理战略。

  2010年至今依法制定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78项地方环保标准,占到1984年确立地方环保标准制度以来累计总数(126)62%,加上一批正在抓紧制修订、将于近期发布的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已经与同类国家环保标准数量基本持平。

  其中,北京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机动车、锅炉、石化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广东等地进一步理顺地方环保标准管理机制并率先开展了VOCs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山东、河南等地制定实施了严格的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天津、河北、浙江、重庆、福建等地也制定、备案了一批地方环保标准,江苏、四川等地在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宣传培训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作基础薄弱、水平较低;部分地区还不能依法制定、备案地方标准;部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性较差,实施困难;不少地区尚未建立系统化、常规化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标准制修订与宣贯实施脱节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保标准适应环境形势、支撑环境管理的作用和效果。为此,环境保护部党组要求切实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抓紧了解新时期地方环保标准发展面临的形势、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大力推进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政策措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科技标准司将进一步赴重点地区开展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尽快完成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推动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开展精细化环境管理,推动环境管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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