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标志着全省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开始形成。《条例》的制定实施夯实了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对构建“诚信青海”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升青海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有力推动青海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据悉,《条例》的制定颁布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省司法厅等部门积极配合,为高标准高质量推进立法进程提供了强大动力。《条例》包括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件等六章共38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精准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目录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为依据。同时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施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为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条例》还紧密衔接《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强调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四项基本要求,不得过度处理的具体条款。鼓励信息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提供失信行为救济渠道,并将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作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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