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并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1月4日,《条例》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等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从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监测、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层面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包括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和考核等监管工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障生态系统空间;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制度,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管理机制要求,维护生物安全;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度,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被破坏的,应当开展生态修复。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条例》建立了宽严相济的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秉持从严管理的理念,对擅自新改扩建项目、无证或者吊证后排污、超标排污、偷排直排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额度,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行政相对人守法。
此外,《条例》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联合惩戒和差异化管理制度。通过信用动态评价,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促进企业守法,同时将环境信用失信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记者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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