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推进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基础支撑。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形成覆盖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提升信用大数据监管能力,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三是创新信用监管运行机制。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规范注册信息格式,细化注册流程;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引导会员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四是完善信用监管惩戒机制。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推送并向社会公开;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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