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分领域制定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依托信用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规范信用承诺办理流程,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在纳税服务、电力、科研、会计、注册登记、食品药品、证明事项、不动产登记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书及履约情况要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完善承诺制信用监管机制,细化行业配套制度,加强承诺制全流程监管。推动信用信息在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奖惩。(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4.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内自律型信用承诺。建立完善信用网站及各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优化信用承诺信息在线提交、归集、公示功能。(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5.在信用报告查询、注册登记、国土空间规划、通关保管、纳税服务等服务窗口率先探索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6.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管理等行政事项中,充分应用信用报告。(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7.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率先加快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快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在全省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降低重错码率。(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9.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制度。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0.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将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1.以纳税服务、电力、文化旅游、建筑市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人防工程等领域为重点,在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有效结合。(省税务局、省能源局、山西能监办、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七)健全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
12.依法依规落实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将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13.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4.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及我省实施办法,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省文明办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15.对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公共资源交易便利、政府性资金及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等措施。深入开展“信易+”守信激励信用应用。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获得授信以及通报批评等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文旅厅、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6.将信用监管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效衔接,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医疗卫生、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交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7.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加强修复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网站与各级信用网站信用修复服务协同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18.充分发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联合奖惩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19.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20.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21.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民政厅负责)积极引导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22.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开展试点示范。
23.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联合奖惩、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市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强化信息共享。
24.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和力度,各部门要及时共享本部门本领域产生的包括注册登记信息、信用评价监管信息、联合奖惩信息、信用承诺等各类信用信息。进一步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充分共享。(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加快建章立制。
2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根据地方和行业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形成制度安排,推动出台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教育。
26.各市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强化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广泛开展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跟踪督促。
27.各市各部门要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与“放管服效”改革有效衔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鼓励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适时对各市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和跟踪分析,总结创新性经验做法,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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