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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推动“互联网+”为社会服务赋能
文章来源: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发布人:王文政   发布时间: 2020-01-20 14:13:31

社会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互联网+”可以为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供什么样的发展条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七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初步答案。纵览该《意见》,全文包括两条主线和四个方面的基本议题。

第一,市场促发展与政府保基本是贯穿《意见》的两条主线。《意见》全文从资源供应、均衡普惠、服务质量、市场活力、发展环境以及保障措施六大方面,对下一阶段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总结全文核心思路,即两个基本实现路径,一个路径是利用市场之手,完成社会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的创新,另一个路径则是利用政府之手,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公平分配,保证所有人都能联入网络,都能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福利。

第二,主体转型是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意见》从四个方面对社会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转型提出意见。首先,服务主体本身的信息化是转型的前提,没有服务主体本身的信息化就谈不上社会服务的数字化。其次,供需对接平台的搭建是转型的重要条件,通过平台克服社会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供需双方市场搜索成本,促进竞争推动社会服务向更高质量发展。其三,放宽社会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让更多不同类型的企业能够进入和参与服务产品的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其四,对市场条件不具备,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基层、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通过远程服务、跨区扶持的方式实现社会服务的平衡发展。

第三,数据资源是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将数据明确列为生产要素。对大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当前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也是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优化社会服务模式的新动力。此次《意见》要求加大对公共领域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支持社会服务领域之间的数据流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继续提升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全社会配置效率,让更多有价值的数据能够充分地“流动”起来,在社会服务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意见》也明确要求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数据的安全和发展绝不是相背而行,只有数据安全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才会更有信心地使用数字服务和数字产品,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更好更快发展。

第四,服务创新是落实“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基本内容。“互联网+社会服务”不能简单看成是传统社会服务的数字化,而应视为对社会服务的一场革命。首先,数字服务空间将继续扩大。《意见》专门提到互联网医院、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虚拟博物馆、虚拟体育场等数字服务创新,要求在互联网“倍增器”作用下进一步丰富数字服务资源。其次,线下服务资源也将通过机制创新融入更大市场。《意见》提出要探索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区家政、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模式,通过平台化、标准化、在线认证等方式实现市场扩容。其三,新设备新装置将在社会服务中得以更多应用。《意见》支持推进新技术在社会服务领域的集成,鼓励各种智能化、智慧化应用引领服务产业和业态的创新发展。其四,积极创新市场机制完善对社会服务的保障。《意见》对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医疗和养老的商业保险支撑和保障机制等都提出了明确的发展建议。

第五,基础设施和市场监管是保障“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互联网+社会服务”的发展体系包括三个基本层次。中间是服务的供应层;下层是物理层,是承载服务的基础设施;上层是监管层,是规范服务的约束机制。如果说服务的供应是市场要管并且要管好的事情,那么上下两层则是各级政府包括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国有企业、公共机构应尽的责任。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要保证网络服务的可及性,尤其是推动偏远农村地区的服务可及,让服务主体不出户和服务对象不出村就能享受到数字化成果;二是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等群体的数字技能培训,培育新型服务消费能力;三是要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试点,为社会服务的智能化创新提供更好更快的技术条件。在监管机制层面,《意见》强调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同时,还允许市场主体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前提下拥有更多容错试错的机会,为社会服务领域的创新创业提供更多空间。

综上,本次《意见》的出台将为今后一段时间社会服务的发展与繁荣创造良好条件。当然,这项政策的落实不仅要依靠各级政府能够根据各自条件积极推动,也有赖于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多元社会主体的良性合作与互动,让“互联网+”能够为社会服务充分赋能,探索出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服务繁荣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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