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建设指标体系(2018年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27号),为推动落实“信用交通省”创建任务,加快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科学管理为原则,切实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好服务。同时,要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持续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尽快制定本省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和信用信息公开清单。同时,按照《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指标(2018年版)》要求,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应公开的信用信息发布在省级“信用交通”地方网站(网页)。
为进一步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尽快编制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措施清单和成效清单。其中,对象清单中应包含国家和本省份发布的红黑名单,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措施清单应包含国家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所提出的涉及交通运输的行为事项和本省份交通运输部门权力清单行为事项;成效清单应写明对奖惩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评估检查
为确保“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取得实效,部将定期汇总各省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情况、联合奖惩和红黑名单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信用交通”地方网站(网页)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部每月通过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部通报进展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0号前,通报上季度进展情况。年底前,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各省份“信用交通省”创建情况开展全面评估检查,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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