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质检总局与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通知提出以下四点要求: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通知的发布,是代码中心在总局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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