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予以废止。
随着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逐步发放,《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身份证作用”与其目前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和社会相关行业的实际应用情况存在冲突,为有效缓解冲突,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文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废止。
防城港市质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一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窗口对废止情况进行公示;二是随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停发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废止,停止向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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