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积极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要求,全力支持统一代码制度建设,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积极与当地机构编制、民政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助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016年1月25日至今,湖北省标质院积极与省民政部门已多次召开协调会及电话沟通,讨论社团、民办非企和基金会机构存量数据初始化赋码工作及后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回传事宜,并就数据回传方式达成初步一致,建立专线直联,实现系统对接。
为了确保民政部门及时有效地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同时也为下一步数据回传工作打下基础,民间事务管理局提出由省标质院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先对已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完成存量数据比对清理,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标识码,批量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标质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专班确定了原始信息的比对范围和清理标准,对全省24160条社会组织数据进行了逐条清理,及时完成了存量数据批量转换。
省标质院将继续与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确定后期数据回传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持续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我省顺利实施。(通讯员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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