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建议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变更、换证、注销、迁址等各项业务。并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转换工作,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要求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以统一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配合自治区各登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接口,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做好技术支撑,加强与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配合自治区各登记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通知最后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进行沟通联系,协调解决。(通讯员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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