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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来源: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发布人:王海萍   发布时间: 2014-07-29 10:48:25
 

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614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要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机构代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落实《纲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头等任务。为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代码中心)主任宿忠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组织机构代码能够获得40多个部门的广泛应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承载的组织机构的信用信息。国务院通过《纲要》部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宿忠民:《纲要》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从总体建设思路、重点建设领域、教育文化建设、推进信息应用、完善运行机制、建立支撑体系6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部署,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乃至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纲要》要求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纲要》还要求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网络,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及各地方信用平台的应用现状,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覆盖范围广、应用领域宽的优势,作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主体标识,有效链接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各部门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记者:多年来,国务院一直强调发挥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性作用,如何认识组织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关系?

  宿忠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领域的一个重要应用。去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今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

  事实上,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务院旨在发挥政府监督管理整体效能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25年的实践,组织机构代码已经覆盖了我国所有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商、民政、编办、司法等20多个机构批准部门批准成立的数十个机构类型,并在我国财税、金融、统计、环保、质检、海关、外贸、公检法、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互联网管理、军队事业单位管理等47个政府监管部门的业务管理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较好地发挥了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桥梁纽带作用。

  记者:既然组织机构代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就要配合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工作,《纲要》已经发布,国家代码中心有什么打算?

  宿忠民: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纲要》的相关要求,继续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一系列服务工作。一是加大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推广力度。对于尚未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部门,我们会主动沟通,根据有关部门的个性化需求,通过对照列表等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实现机构数据核查和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运行机制。我们将针对各部门的需求,进一步扩大赋码范围,加强信息动态维护。三是推动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国家层面的代码条例早日出台。四是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通过增加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简化流程等方式,更好地为各类组织机构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工作,服务各部门建立和完善的信用信息链条,实现跨系统、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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