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建成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对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做出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要在2014年6月底前提出 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方案,2015年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该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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