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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兼谈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人:钟勇   发布时间: 2012-06-04 14:45:31

  编者按: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不少诚信缺失的现象,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投资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暗箱操作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何看待企业失信现象,又该如何着手解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党委书记李迎丰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一一给出了解答。

  《中国经济网》记者: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经济合同失效、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投融资欺诈等不诚实守信的现象不少,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失信的情况?是否应该从诚实守信行为与不诚实守信行为的代价和成本的比较来看这个问题?

  李迎丰:确实正如你说的,目前我国在社会经济方面的诚信缺失行为现象不少,主要有:经济合同失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投、融资欺诈、企业虚假报表、虚假包装上市、虚假宣传、股市暗箱操作等等。这些失信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影响其消费欲望、消费预期和投资热情,也干扰了各类市场(包括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生成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什么会出现失信的情况?我认为出现失信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亚当·斯密所说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本能决定的。当然这种效用不仅包括物质利益带来的满足,也包括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一般来说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取决于守信的净收益与不守信的净收益之间的比较。换句话说,不诚信者是因为他们权衡预期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使是利益也有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区别,如果行为主体考虑的是短期利益,即从博弈理论来讲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也就是一锤子买卖,那么他们的理性选择极有可能是失信——用欺骗赚取别人的信任所带来的收益,而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典型的例子就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品,或者是路边、车站、码头、机场的餐饮店的一次性暴利,追求短期的非法利润。而如果人们要追求长期利益,即注重多次重复博弈,也即注重回头客,就会选择讲诚信。

  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用制度时,信用市场的供求会自动实现均衡。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时,市场就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因而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信用的需求者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这种状况不会持续,因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是逐利的。在利益的诱导下,信用的供给会逐渐增加,直到超额利润消失,整个市场达到均衡状态,资源达到了充分利用,整个社会实现了最优效率。

  而当一个社会信用制度存在问题时,市场的供求就无法自动实现均衡。与上述情况一样,起初信用作为一种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即信用的供给远远小于相应的需求,此时市场也同样会均衡在一个很高的价格上,但所不同的是不会给信用的供给者带来超额的利润,而信用的需求者却仍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代价。从整个社会来分析,失信者为防止欺骗行径暴露需要支付“伪装”成本,守信者为使其交易行为与失信者相区别需要支付“甄别”成本,公众为在鱼龙混杂中寻找守信者需要支付“搜寻”成本,而社会管理者为遏制失信行为则必须支付“惩罚”成本。由于这些成本都意味着资源的非生产性配置,因此失信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上升以及资源配置低效。

  这种失信现象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往往世界上各国在转轨时期(即社会经济转型期)是人的思想、经济、政治状况最混乱的时期。国际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公认指标:一般国家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时是相对不稳定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变化,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更新交替的时期,机遇风险并存。而我国从“九五”期间的人均GDP800美元到2008年首超3000美元,可以说近二十年来我国人均GDP基本处于这一范围或在其上下之间。可以说,假冒伪劣、消费及投融资欺诈等失信行为尽管不合理,不合法,更不合道德,但却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法规、道德观念、理想信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而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失信的严重程度不一样。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转轨、经济转型期,新旧道德价值观的更替及新旧体制下的不同的法律、规章、标准的磨合更新还不到位,甚至缺位、滞后,因此,失信者有空可钻,有利可图。

  《中国经济网》记者: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说法,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那么怎样才能不让讲信用、重信誉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

  李迎丰: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你讲的:“讲信用的人吃亏,不讲信用的人占便宜”的现象。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搞了一个调查:77.9%的受访者同感当下社会做好人成本高,71%的人表示会被怀疑动机不纯,这就是在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造成的缺乏信任的表现。如何才能不让讲信用的人吃亏?我认为这要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加大信用的收益,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这需要政府、中介组织、银企和个人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中介组织可建立信用监控、评价及发布与奖惩制度。如质检总局与多部门联合建立的企业质量信用制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者,可以在质量监督、产品检验、品牌培育和宣传、出口报关审查、工商年检、商标保护、资金筹措、上市审查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银行对信用良好者可采取优惠贷款,透支额度及期限放宽等奖励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给讲信用、重信誉者带来收益。与此同时,要注重降低信用的培育和维护成本,否则经济人守信的动力就会不足。因此要缩短信用的培育周期,使守信者尽早受益。如可以利用媒体影响,加大信用的传播速度,使得信用的培育期缩短,但与此同时监督的力度也要随之加大,要防止媒体炒作虚假信用。另外,政府部门要尽量减少或避免政策的不确定性。因为信用成本不仅包括资金的占用成本、处理突发事件的成本,还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又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的共同作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加剧人们经济活动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增加信用风险和信用成本,企业或个人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竞争行为及消费行为的不确定,但同时也会来自政策的频繁更迭。政策变更往往容易导致经济行为的中断,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使人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因此,要降低信用的成本,政府应该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尽量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二是要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的收益。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因此,应从这两方面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加大经营信息及信用信息传递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用良法和好的制度来制约;用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制约;同时帮助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减少失信者的收益。

  《中国经济网》记者:我们曾读过多年以前你还就任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时写的一篇文章《打假须用“重典”》,为什么打假要用“重典”?又如何运用“重典”打假?

  李迎丰:首先我说明一下,打假要用重典这一说法是很多人早就提出了:从共和国总理、各相关打假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负责人到不少学者、企业家乃至消费者都不断如此呼吁争取,我只是借用这一提法作为我的文章标题。当然这也是我的意愿和呼吁。假冒伪劣目前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资料,上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增长速度是全球贸易额增长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由于假冒伪劣作为信用缺失的现象之一,是典型的经济行为,所以打假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就是使其“不经济”。用“重典”打假就是加大其处罚成本(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关闭生产及经营场所,判刑坐牢等)。按照美国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的观点,制售假冒伪劣主要有三大成本:直接成本(原材料、人力、设备)、机会成本以及处罚成本。而处罚成本是造假者三大造假成本中变数最大,同时又使造假者最有所顾忌害怕的因素。因其他两个成本相对固定,是个常数,那么是否加大打击力度,是否用“重典”打假是直接影响造假者的造假成本,进而影响其造假心态、造假动机、造假欲望的。针对这三种成本,我认为一是要打防结合。如:提高防伪产品、标志的科技含量,提高生产率,加快技术更新和改造,降低生产成本,缩小犯罪分子牟利空间,缩小相对差额,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二是要打扶结合。即打与扶、堵与疏相结合。在打击假冒伪劣的同时,制定疏导、扶持措施,帮助一些一般性造假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谋利致富,以转移造假者的机会成本;第三则是打罚结合。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尤其对于那些为首造假者以及重大假冒伪劣制售者、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售假冒伪劣者要重拳出击,毫不留情。

  全世界各国都重视完善立法执法——用重典打假。

  我国20009月实施的新的《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加了处罚措施,与此同时,《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造假、失信行为亮出了利剑。特别是近年来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相关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大相关法律、标准、制度的制修订力度的同时,在全国连续开展了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和打假联合行动,上下联手,各部门配合,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批制假售假大案,判罚了一批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的决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受广大企业及消费者的好评。但是,“斗争正未有穷期”。由于假冒伪劣这一顽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甚至可能在某些领域某一阶段会更为猖獗,更具新特点,更有“抗药”性。因此,需要我们把打假治劣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在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时刻用法律“重典”对造假者保持高压。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用“重典”打假不仅仅是指运用法律直接打击制假售假者,很重要的一点还要打它背后的“保护伞”,打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成了滋生假冒伪劣的温床,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主要原因。纵观所有的造假案例,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如前几年国家质检部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在省级质监、公安机构的配合下,一举端掉了南方某省一区域性制造劣质螺纹钢生产基地。这十几家制造工厂就在镇政府眼皮底下,开足马力,炉火正红地加班加点,把劣质螺纹钢一车一车地运往外地。当执法人员及新闻记者询问该镇政府负责人是否知道造假时,他百般狡辩、搪塞,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这位镇长办公室墙上挂着的一文件夹中,正好有一份镇政府发布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禁止本镇任何建筑工程采用本地生产的钢材。还有一个例子,也是在南方某省的一个小镇上,散布着许多生产假冒某名牌糖果的小作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会同省里相关部门组织打假队伍来到该市,正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紧急商讨打假事宜,一个最多只有十几个人参加的战前部署会,还只开了一半,那边镇上的喇叭就响了:“请大家注意,打假的队伍就要来了。”此次打假效果可想而知。这些“保护伞”最大的动因无疑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寻租”现象明显。另外也有一些官员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怕影响自己政绩仕途,因此对假冒伪劣现象采取捂、堵、搪塞,阻挠打假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些官员的利益考虑,我们要建立打假区域责任制,重大假冒伪劣事件领导问责制,树立绿色GDP观念,同时加大反腐的力度,严查权力“寻租”,打掉造假者的保护伞。

  用“重典”打假还有一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全民维权意识,鼓励、引导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实施,如果消费者不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相关的法律就是死的。法律不单单是政府执法机构的武器,更是广大民众、广大消费者的武器。要“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这样,造假者就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一般来说,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消费纠纷大都属于民法处理调节范围,当然也有属《刑法》或其他法处理的。而民法(私法)中有一个特点:民不告,法不究。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用“便捷的渠道,适当的补偿和低成本的实现手段”来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降低法律运行的成本,让消费者有积极性也有能力来主动依法维权,来惩罚造假者。另一方面要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把共同维权、打假,营造诚信消费环境视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整个社会,为了我们今后不再需花大力气维权,为了我们共同的放心消费的环境,使我们大家都能生活在充满诚信和谐的国度里。

  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一书中提出:在自然界,最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最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无论强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生物。我认为那些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权,对失信者说“不”的人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什么“刁民”,而是懂得自尊与权利的公民,我为他们叫好。这些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那些充满竞争意识、充满权益意识的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生产者、对诚信严重缺失者、对消费侵权者的行为不满到极点的反击,是中国消费者在走向成熟过程中,在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者”讨要说法的针锋相对的较量,正是他们点击并激活了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从法律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对经营者的失信欺诈行为予以加倍惩罚,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索赔时的一种权利。法律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价值衡量和利益调节机制,让社会力量发生作用,让政府与消费者结合起来,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与和谐的消费环境。

  《中国经济网》记者:你刚才讲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各国都存在,那么国外在治理不诚信行为以及在打假方面是不是有行之有效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李迎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前面说过,诚信缺失现象,包括假冒伪劣是全球性现象。我读过一本由美国人理查德·扎克斯写的书《西欧文明的另类历史》。书中介绍,据美国《哈泼月刊》1864年载: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政府本要的是糖,拿到的却经常是沙子;本要的是咖啡,结果却是黑麦;要的是皮具,结果却是些比牛皮纸好不到哪里去的东西;要的是健壮的马和骡,得到的却是患飞节内肿的牲口和快要死的驴子。”约有35万联邦士兵战死疆场,估计有一半死于疾病,其中一些人穿的鞋子没有鞋底,盖的被子薄得透明,他们睡在一碰就倒的帐篷内,使用的枪支在自己手里炸开——这经常是因为美国最大的资本家们的贪婪所致。J·P·摩根出钱进行了一桩军火买卖,美国军队按此买回5000支危险的、过了时的卡宾枪(测试时把手指炸飞)。因为对枪支的需求特别大,因此,在这个产品范围内,出现了最为严重的价格欺诈和倾销行为以及劣质品。正如理查德·考夫曼在《国难财》一书中写的那样:“19世纪美国最重要的一些资本家都在战争期间发了大财”。还有二十世纪初美国扒粪运动先驱之作《丛林》(有译作《屠场》)所反映的芝加哥肉联厂内肮脏的场景。由此可见,全球性的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在任何国度、在相当长时期都存在,而且它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紧密相关。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搞得较早,进入工业社会更早,对于不诚信、假冒伪劣现象所采取的打击与治理的经验积累得更多,肯定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可借鉴之一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戒的力度。法律是信用的保障。许多国家把法律中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定为“帝王条款”。只有用“重典”打假,才能对制假售假者产生震慑力,也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引导人们行为的调整性职能和对被侵害者进行维权的保护性职能。在这方面,不少发达国家对失信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监禁2年,重犯加倍,对所有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的机构关闭5年;美国对这方面的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种处罚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周边国家如埃及、韩国、新加坡、印度等在打假方面立法都较严。

  虽然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但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以及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质量的要求相比,与一些有成功的治理假冒伪劣经验的国家相比,我们在法律上的惩罚力度仍很不够。如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相比而言明显较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害者的补偿,而不重于对违法者的惩戒;我国《刑法》对假冒伪劣违法者量刑规定显轻,用《刑法》量刑的比例太低。公安部治安局一位负责人曾以办案感受直言:2009年底和2010年初,我们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2010年,公安部门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该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对其家属讲,别怕,最多判三年。这位负责人感慨: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可借鉴之二是构建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培育信用市场。世界上发达国家大都注重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在信用风险治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披露、信用缺失惩戒机制建立等方面相互衔接。比如由政府负责法律、标准的制定及执行的监管,由其他公正独立的中介资信行业负责信用评估、信用监控、建立信用档案,加上媒体的信用信息传递披露等。

  这里要特别强调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因为这有利于消除由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失信行为,有利于引导人们在有限次的交易中按照无限次博弈的原则采取守信合作行为。在信用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如果一个人多次不按时偿还信用卡的透支额,会被银行列入“信誉极差”的客户名单,建立档案,以后在全球任何地方他都将很难成为该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户,其“不良行为”记录甚至进入与该银行所有合作单位系统中备案。逃废债务、偷工减料、乘车逃票或制售假冒伪劣等等,都会被迅速上网,信息传遍全国,直接影响其学习、就业、经营、消费、交友,甚至可以说没有信誉,就很难生存。

  我国在深化改革、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越来越深切地意识到建立诚信体系与信用机制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党中央、国务院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七大提出:“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国务院在2007年就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温家宝总理在2012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又强调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这些要求也列入了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

  《中国经济网》记者:你刚才在引用国务院领导和文件中多次提到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作用,请你重点介绍一下。

  李迎丰:前不久,也即5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信息化发展保障信息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社会领域信息化。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信息化系统。从我国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顶层设计”上来看要求建成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信息等五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而组织机构代码则是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基础库和索引库。按照中央与国务院“建设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其他部门在此基础上,根据统一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业务数据库”的要求,由质检部门牵头、十几个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建成了一套在应用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并相应地建立了从中央到省、市(地)、县四级46个分中心、2600多个颁证机构和1.2万名代码工作者队伍。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以快、准、全为优势的全国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现已在税务、银行、公检法、工信、环保、住建、商务、交通、海关、、质检、统计及社保等30多个部门广泛应用,很好地解决了机构多头注册,信息无法有效整合利用的问题。将我国所有依法成立的单位基本信息都纳入到了集中统一的平台上,提供给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进行信息共享,为信息化时代的国民经济管理以及各类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特别是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政府监管部门都可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应自身需求的应用系统,建立管理服务对象的每个单位的行为及诚信档案,满足数据共享互联的需求。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信息共享平台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201021个中央国务院部门也已达成共识:要“尽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而且依照众多信用成熟的国家的成功经验,政府部门全力建立一个集中统一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而不是多头分建相类似的系统将是建立起全国统一有效的信用评估、监控、管理体系的关键。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以部门利益为导向的思维定势及行为造成这些部门不顾国家整体安排与设计,无视信息化时代社会经济管理手段互联便利、信息共享、迅捷有效的大趋势,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建设,致使本应共建共享信息的平台及信用信息相互交流的一体化共赢格局变成部门分割、信息孤岛,影响、制约了它本应发挥的更加巨大有效的作用。在这方面,不管是以法国、挪威、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由国家政府推动的机构代码数据库建设的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间第三方组织建立的机构代码系统,其在实行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各应用部门(包括联合国组织及国家各政府部门)都有共同建设、反馈数据信息、完善充实同一总数据库的义务及责任(不少国家明文或立法规定),而不是各自画地为牢,搞重复建设——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国外经验中可借鉴之三是提高全民的诚信道德意识。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誉、信用。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但它同样离不开道德与诚信,因为契约的本质是法制与诚信的结合。因此我们又可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以诚为本,诚以信为基,信以德为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非道德主义行为倾向,把处在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期人们的传统道德相对淡薄和非道德主义的抬头看作社会进步的“现代性标志”,这些观念及行为严重冲击并影响了我国国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许多国内外经济学家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人才,而是信用、信誉以及培植保证信誉的机制。世界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信誉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能的。

  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和正式的制度安排。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规章、制度、标准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包括习惯、观念、文化、道德准则等。我赞同厉以宁先生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市场与政府调节之外,还需第三种调节——即道德调节。不少发达国家的人们把“不诚信”视为一个人最不可原谅的品质问题,“讲诚信”已成为大多数人衡量人或事的道德尺度。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把诚信作为人们处世的五条原则——即“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引导人们讲信修睦。诚信的培育不仅需要法律制度,也需要其滋生的社会文化土壤。我们一定要法德并举,促进以诚信为主的道德意识的提高,让全民把诚实守信作为自觉行为,让“诚信为荣,失信为耻”成为职业运行、人际交往、消费经营的行为准则,成为判断一个人行为优劣、道德好坏的价值标准,成为整个社会全民的人文心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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