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旅检执法新“武器”有新特点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适应当前进境动植物检疫工作需要,充分考虑了旅检工作的特殊性,与今年2月份农业部发布的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相呼应,成为口岸旅检执法工作的重要武器之一。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其一,新增条款使内容更加全面,满足了新形势下检验检疫执法的新需求。新《办法》共47条,比老《办法》多出了10条。
增加了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出入境相关的条款,顺应了新的社会需求,填补了老《办法》的空白,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现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紧跟社会形势变化的充分体现;
增加了对入境宠物检疫处理的详细规定,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新《办法》规定“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而且每人限带一只,并且对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携带工作犬,如导盲犬、搜救犬等,携带人提供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增加了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中转人员携带物实行检疫监督管理的义务,也说明了全球一体化的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严峻,挑战更艰巨。
其二,相关条款更加具体、细致,更具可行性。如老《办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仅仅对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和动植物检疫单证的处罚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而新《办法》不仅对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对买卖、盗窃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措施。
其三,新《办法》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检验检疫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执法精神。如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此条款充分考虑到检验检疫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体现了检验检疫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使得执法工作更加人性化,这也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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