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军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章第十八条,口岸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2009年7月20日发布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再次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国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和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建设口岸核心能力的需要,是保证口岸公共安全的需要,是防止疫情传出传入的需要,是体现服务口岸部门的需要。
如何提升口岸卫生监督水平?笔者认为,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到“四加强”。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口岸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均为80年代制定,有关口岸卫生监督部分内容较少,操作性不强,距离实际卫生监督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如在该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罚则中指出应当受行政处罚行为有抵制卫生监督,但是什么情况视为抵制卫生监督细则中并没有明确;尤其是处罚力度已经难以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相适应,如抵制卫生监督处罚力度不超过5000元等。
指导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卫生监督的法规是《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该办法是1982年卫生部、交通部、民航总局、铁道部联合发布,虽然该法规是现行有效的,但是它所依据的法律是1989年被《国境卫生检疫法》所替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显然当前依据这个规范进行卫生监督存在缺陷。同时,《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为检验检疫机构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
因此,加快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卫生监督的职责,同时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制定《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为口岸卫生监督有效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口岸卫生监督是技术执法工作,需要相关科研技术的支持。检验检疫机构成立以来,卫生检疫科研技术发展和人才的培养相对其他检验检疫专业学科较慢,且全国各直属局发展不平衡,这直接影响口岸卫生监督的工作质量和良性发展。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涉及口岸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口岸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执法工作的责任风险也增高,然而系统内普遍存在的口岸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不稳定的情况,增加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执法难度,影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形象。建议参照系统内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员管理制度,完善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员上岗和在岗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保证口岸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此项工作和与其他部门更好的推动国家公共卫生安全建设,需要系统内专家和相关部门专家支持。建议建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协作组,组织系统内的直属局业务和技术专家,研究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同时建立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顾问专家组,聘请卫生部、中科院、军科院、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研究口岸卫生监督的顶层设计和风险管理。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风险管理应用研究。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对象复杂,有人员、货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检疫物,而且涉及到的工作专业性强,同时口岸现场实际情况复杂多变,现行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抓质量、保安全工作要求,建议开展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风险管理应用的研究,以推进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事前监督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发展。
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合作机制建设。口岸内的卫生监督工作范围涉及整个口岸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对卫生监督对象的监管需要得到海关、边检、海事、口岸办等多个部门的支持。如口岸餐饮单位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监管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涉及到地方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说明口岸区域的食品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必须综合处置,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因此亟需建立自上而下的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如与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多个部门,建立口岸内食品监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单位的打击合作机制,营造多部门合作的口岸食品监管环境。《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