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十载跋涉 铸就辉煌
十载跋涉 铸就辉煌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十年不过是白驹过隙、弹指一挥间,但过去的十年,却是中国质检法制工作人员摸索、跋涉,不断与WTO规则磨合,逐步构建中国质检法制经纬,成效卓著的十年,是见证中国质检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完善,中国质检服务中国制造开拓国际市场的十年。回顾走过的旅程,我们感到欣慰和自豪,更倍增了开拓新征程的希望和勇气。
有感于此,特属此文,是为志纪。”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
2010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成立。
2010年9月10日,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视频会召开。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召开。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在中国与世界分享繁荣和实现共赢的十年里,中国从新成员、参与者逐渐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与推动者。作为全国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亲历了入世十年的艰苦卓绝,见证了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傲人业绩,分享着中国国力大力提升的光荣,更欣慰于十年来质检法制应对入世,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累累硕果。十年来:兼具WTO与中国特色的质检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以质取胜”推动着中国制造不断前行的步伐,紧密接轨于国际规范与标准的国家质检监管体系更为成熟完善,质量意识、法制精神、市场理念、知识产权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接轨
适应对外开放 质检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十年来,质检法律制修订工作扎实推进,紧密契合入世的切入点,积极兑现我国对WTO的各项承诺。质检法律体系的建成既适应了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同时也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要求,促进我国质检法律体系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与对接。
《商检法》的修订显诚意。作为我国入世后修改、颁行的第一部与世贸相关的法律,质检总局配合全国人大在短短数月时间内,对《商检法》修改内容多达32项,修改条文占条文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TBT五项规则对接了立法宗旨、调整了法定检验的目的、内容和依据,进一步开放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统一了认证制度,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一致。随后,迅速跟进完成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相应修订。商检法律制度的迅速调整到位不仅及时为全国检验检疫机构按照WTO规则,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提供法律依据,也维护了中国积极履行承诺的世贸成员形象。此后,参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节能法》等一批重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活动为质检法律体系的丰满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质检规章立法规模空前。质检总局十年间已制订总局规章144件,立法数量在国家部委中名列前茅。立法过程中,积极借鉴WTO规则精神,通过梳理整合原有的法规制度,促进了质检部门深度融合;通过总结经验,对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制度化;通过细化法律法规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节能减排的监管;“先设计、后施工”,积极推动制度创新。2004年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更是开了国内缺陷产品召回的先河。经过不懈努力,基本形成了质检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法制保障问题,确保了质检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履行
遵守WTO规则 认真履行透明度原则
WTO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公布法规、提供咨询、及时通报以及接受审议等义务,增加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和可预见性,质检法制工作积极遵循透明度规则的行政价值导向,融入到WTO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中,从权力制约到规则透明,不仅体现了一个理念、一套程序、更是一种方法的创新。
依法行政理念的创新。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即将实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立项起草、向WTO成员通报到正式发布,历时7年,先后召开了4次立法审核会、在国务院法制办与总局网站同步征求全社会意见,征集国外各方、国内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社会公众200多条意见,成为总局规章立法理念透明、公开的典范之作。质检总局的所有立法,凡涉及WTO的全部认真履行了对外通报的义务,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
依法行政程序的优化。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行政程序的规章先后出台,为质检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以及行政监督工作配置了具有公信力的程序规范,降低了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与反复性,增强了政府依程序行政的统一,体现了WTO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行政方法的多元。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总局正尽快着手建立更为完善的文件管理体系与信息收集,调研,咨询的决策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各种信息,咨询中介机构的发展,增加从其中间获取的经济信息量;建立和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评估、论证及反馈制度;选拔优秀人才组建质检法律专家库,从管理体制、信息整合、人才储备等多个方面探寻更为科学的管理方法。这些创新也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跨越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清理现有法律,实现由“量”向“质”的跨越
入世以来,总局坚持破立并举,按照WTO规则要求,在协助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清理、评估工作,加强质检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了对质检法规的清理。
立法后评估,立法与前瞻的有效平衡。2008年,总局同国务院法制办、认监委和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一道,开展了《认证认可条例》、《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技术性、实效性五大标准对相关规范进行了全面审视和重新检讨。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成效进行了调研,对制度设计的遗漏与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为下一步找准立项定位、调整监管思路、合理配置资源,充分体现立法的前瞻提供了客观、翔实的依据。
法规清理,立法工作中的“清产核资”。总局陆续对涉及质检系统的6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并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清理建议,并同步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了19件拟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和989件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十年来,质检总局共先后废止不符合WTO规则和形势发展要求的总局规章178件、规范性文件336件,摸清了质检系统执法依据的底数,完善了质检法律体系,降低了执法风险,保持了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0年来,先后被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70%左右,进一步推进了质检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行政行为的规范化,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应对
适应职能转变,帮助企业应对技术壁垒
WTO框架下,以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为表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多,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直接影响或波及到了产品的出口和销售。据统计,2010年,我国在出口过程中因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造成的损失达582.41亿美元,高于2009年8.09亿美元,涉及32%的出口企业,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为帮助和指导国内企业有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质检法制工作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立足于企业生存与发展,以“定”、“译”、“研”三步走的方式开拓出了一条以法制力量应对壁垒的新路径。
“定”为统一。为解决国内对于技术法规理解五花八门的问题,总局法规司集合多方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对“技术法规”的权威定义,提炼出了以产品为对象、以技术性要求和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强制执行为法律保障的三个特点。
“译”图广知。近年来,质检总局组织研究了欧盟的ROHS指令、WEE指令、日本肯定列表等一系列影响力广泛的技术法规壁垒,各级质检部门也加大贸易壁垒翻译、整理工作力度,积极参与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和TBT/SPS通报的评议工作,并将各类信息成果及时通报企业
“研”求对策。近年来总局建立的外国质检法律库以及应对研究体制日渐成熟,在对日本肯定列表等国外壁垒应对实践不断积累的前提下,针对2011年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和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快速反应,主动出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为全系统和输美食品、输加商品企业及时应对提供了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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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法制建设硕果累累
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年代表
1985年 计量法
1986年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 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7年 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8年 标准化法
1989年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0年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1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993年 产品质量法
1995年 食品卫生法
1996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00年 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2001年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2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
2003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 认证认可条例
2005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正案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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