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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报道之六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钟勇   发布时间: 2011-11-30 15:49:07

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报道之六

认真履行义务 积极享受权利

——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报道之六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性原则之一,贯穿于WTO各主要协定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包括法规公布、通报新制修订措施和国家(成员)咨询点的建立。我国加入WTO后,国务院在质检总局设立了中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代表国家在相关领域履行透明度义务,享受成员权利。

    十年来,我国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累计发出SPS通报364项,其中常规通报333项,紧急通报22项,补遗通报9项。强制性标准285项,占通报措施总量的80.28%。答复其他成员关于我国SPS措施的咨询3968项,处理其他成员对我国SPS通报的评议意见617项。另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享受WTO成员权利,积极开展对国外通报措施的评议。累计评议国外SPS通报措施2243项,正式对外发出评议意见492项,其中30余项得到通报方的全部或部分采纳。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积极开展透明度规则研究,通过SPS委员会例会、SPS协定审议机制、透明度执行程序审议等多种场合推动透明度制度改进,对SPS委员会《透明度推荐程序》提出的多项修改意见被采纳,获得WTO成员的广泛认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的建议下,SPS通报评议期的起始时间明确为自WTO秘书处散发之日起计算。此举统一了各成员认识,避免将通报报送处理过程计入,改善了“至少60天”评议期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新通报规则实施后的2009年和2010年,各成员提供至少60天评议期的通报在常规通报总数中所占比例提高为43%45%,远高于之前一直徘徊在20%~30%的水平。充足的通报评议期是WTO成员对贸易伙伴SPS措施开展评议的基本保障,这一局面的改善也大大有助于我国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

    针对履行义务仍存在制度缺陷、享受权利能力有待提高、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较为被动等问题,为了今后更主动、有力地参与并受益于WTO多边贸易体制,我国将采取以下措施,以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享受成员权利:完善国内配套制度,进一步落实透明度义务,充分认识履行义务对提升我国威信和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话语分量的重要性,切实推进我国透明度义务在立法层面的落实;用好WTO信息资源,提升权利行使能力,进一步改革和扩展国内通报信息传播方式,加强WTO透明度工作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建立联系渠道,并充分利用SPS信息管理系统等WTO资源进行信息分类筛选,凝聚利益相关各方的力量共同行使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具体开展评议时,还需提高重要通报的鉴别能力,并强化技术机构、重点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的技术积累和数据积累;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和引导包括透明度在内的WTO/SPS规则制定,从主张的形成和主张的推广这两方面下工夫,努力做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目标明确、方法得当。《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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