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体验,我局起草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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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破解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问题,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本着“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制定注销便利化六条措施如下:
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建立健全与税务部门的清税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共享数据核验企业清税信息,简化办事程序,压减办事材料。对未办理过涉税申报登记且企业登记机关未查询到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三、免予补刻企业公章。对于企业申请注销时公章遗失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出资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交公章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不要求企业补刻公章。
四、减少申请材料。对于公司全部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书、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改由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报上述信息,并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签字盖章即可办理。
五、尊重股东意思自治。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同意公司解散的,对承诺已告知其他股东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六、推动“僵尸企业”退出。股东(出资人)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出资人)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的,可由该股东(出资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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