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福建商品须配“身份证” 食品无商品条码最高罚2万
5月1日起,家长们在给孩子买玩具时,不妨注意一下,玩具上是否标注了商品条码。有了商品条码这张“身份证”,商品就可以实现可追溯了,对于质量上无疑多了一层监管。
在生活中,商品条码并不少见,但也存在部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家用电器、农资产品等没有标识商品条码,导致产品追溯难以实现。针对目前商品条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福建省政府近日发布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福建省内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电线电缆的生产企业,在进行预包装产品时,须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未标注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行为,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商品条码工作始于1990年,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12年底,系统成员近7000家,使用商品条码标识的产品种类超过50万种。不过,在商品条码推广运用过程中,还存在商品条码编码不规范、印刷质量差、未能全面普及、功能发挥不全等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规范福建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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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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