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简介

      198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提供了必要手段。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内容。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基础信息。有助于做好宏观管理,为科学决策服务。

      我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始于1993年。1993年11月,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海南省技术监督局等14个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在全省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中使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证书的通告》,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中规定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志着我省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建立。

      1998年5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为规范海南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2000年3月,全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总库联网。

      2001年2月,以海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条码业务以及上划海口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为基础,组建了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以下简称省标信所)。

      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每一个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可以看作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基础最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工具,是联接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唯一的纽带,也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桥梁。为了充分发挥我省已有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的作用,满足我省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的需求,1999年海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立项,建立了海南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以全省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为基础信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网络化、数字化,建立了代码基础信息的现代化采集、存储、检索和管理体系。该系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方便的检索、管理和其他信息服务。目前该系统已与全省20个市县级代码管理机构以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实现联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确保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已广泛应用于我省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统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海关、外贸、财政、工会、机构编制、经济贸易、国家安全等三十多个部门。

      近年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增强。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批准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该方案指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这标志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标识制度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的地位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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