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精神,质监部门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精神,质监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工作。
自2016年1月1日起,质监部门承担以下职责:负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的校核。
以下是有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2.《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3.《质检总局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号);
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