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3-12-15 16:29:59 文章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发布人: 网站管理员

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公布如下:

一、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临高陈康药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616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临高陈康药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122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临高陈康药店,在该店二楼右手边靠后的货架发现3盒“每粒坚”3盒“美国玛卡”3盒“乐翻天”1盒“植物伟哥”(规格:8800mg/粒)1盒“灵芝藏鞭丸”1盒“植物伟哥”(规格:9900mg/粒)1盒“中华肾宝”。执法人员对以上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以上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二、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英州名永冷冻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3101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名永冷冻食品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262470元。

20235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陵水英州乐飞食品保鲜商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117日至201971日,当事人以客户名称“英州陈仕学”通过电话联系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从海口正德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分7次购进39件进口冻肉,包括468大爪5件、202小排15件、牛腩(阿兰那)9件、2518鸡爪10件,购进的39件冻品总金额为1749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冻肉时未查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和《送货单》等票据凭证,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上述468大爪、202小排、牛腩(阿兰那)和2518鸡爪均属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肉,其中468大爪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低致病性禽流感疫区、阿兰那牛腩来自印度口蹄疫疫区,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曾小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31025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曾小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60706元的27倍罚款4339062元。

202266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曾小玉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8111日至2019824日,当事人从海南鼎友有限公司分7次购进牛腩、3515中爪、P31猪肚、7470鸡尖、2518小爪、202小排、117猪肚、3649排翅、3243中爪、424小爪、4807中爪等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共543件,总重6905KG,货值金额1607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银丰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案

2023112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银丰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葡萄酒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葡萄酒(奔富407红酒)362瓶(规格:750mL),处货值金额354760元的8.5倍罚款3015460元,责令停业7日。

202362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打私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走私专项检查工作,在海南银丰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两个酒柜里发现存放有362瓶无中文标签的奔富407进口葡萄酒(Penfolds BIN 407,规格750mL),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随货单据、报关单及中文标签说明书等材料,执法人员对362瓶葡萄酒依法就地查封。20237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以上葡萄酒销售价为980/瓶,货值金额为354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洋浦新英湾文通千佰汇生鲜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4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洋浦新英湾文通千佰汇生鲜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款70000元。

2023213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洋浦新英湾文通千佰汇生鲜生活超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桶福临门牌非转基因纯正菜籽油3包伊利牌牛奶片甜橙口味、17袋阿尔卑斯牌乐嚼Q动物果果混合口味凝胶糖果、3包阿尔卑斯乐嚼Q虫虫派对凝胶糖果、2包阿尔卑斯乐嚼QQ心香橙牛奶味凝胶糖果、5包阿尔卑斯牌乐嚼Q乳酸果果凝胶糖果、4包元农品牌纯紫菜、8包千家惠牌无沙紫菜、12瓶亚克西牌孜然味烧烤酱、1盒金皇牌金骏眉超过保质期202321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76.2元,违法所得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澄迈海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酱案

2023130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澄迈海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酱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80元,罚款50000元。

20221020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唐山市曹妃甸区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黄灯笼辣椒酱(标识生产厂家:澄迈海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唐山市曹妃甸区金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复检,20221226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2022122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灯笼辣椒酱共生产160件,销售价53/件,均已销售完毕,共计销售8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昌江石碌恒享利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82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昌江石碌恒享利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2包脆骨肉肠香辣味和3885℃鲜素牛筋食品,罚款人民币6000元。

2023621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函,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22包脆骨肉肠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2285日,保质期至202341日),3885℃鲜素牛筋(生产日期为20221116日,保质期至2023414日),都已超过保质期。本案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八所回味美心茶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237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八所回味美心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0元。

2023517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八所回味美心茶店制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6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517日制售的油条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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