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计量作弊、使用未检特种设备、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商标侵权、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违反禁塑规定等类型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欺诈消费者案
2023年4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46元、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8日,某消费者到三亚天涯川之湘餐饮店用餐。当事人给消费者称量青蟹时,将青蟹放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0.72公斤即1.44斤,这时员工蒋某某在电子秤上操作摁健输入“乘以单价2.7元/公斤(虚假单价)”,然后指着计算得出的金额1.9元(1.9元≈重量0.72公斤×虚假单价2.7元/公斤)告诉消费者青蟹重量为1.9斤,记录1.9斤(实际重量为1.44斤)青蟹至点菜单上,称量草虾时重复上述欺骗操作。当事人承认其利用“实际重量乘以虚假单价2.7元/公斤”计算出来的金额当做重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实际购买的青蟹重量为1.44斤、草虾重量为0.49斤,当事人利用作弊手段最终按照青蟹1.9斤、草虾0.6斤来收费,共计多收消费者购买海鲜费用101.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1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金煌ACS-30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2万元。
2023年3月2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英州镇英州农贸市场内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陵水英州金仙海鲜摊(摊主:王某某)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型号为ACS-30)无铅封、无合格证印鉴。经查,自2022年9月起,摊主王某某在英州农贸市场冰鲜区003号销售冰鲜鱼,使用的金煌牌电子秤可通过输入“363”密码按“去皮”键进入作弊模式,再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2023年3月20日该摊位旁的监控录像显示:王某某在销售冰鲜鱼时开启了电子秤的作弊功能并按了增加重量的按键,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其摊位前,多次观察执法人员动向,并在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到其摊位前约1分钟重启电子秤开关关闭作弊功能,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6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南圣巴厘康复疗养有限公司海南圣巴厘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空压灌、氧气罐等8台压力容器缺少有效的检验报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上述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3月1日,当事人在用的产品编号为17-Y2400-002、17-R800-007、17-R1400-010、17-R1400-009、17-R325-029、17-R325-030的6台压力容器于2018年8月1日安装使用;编号为2018-830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2月25日安装使用;编号为19R00002的压力容器于2019年3月16日安装使用,上述空压灌、氧气罐等8台小型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7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宏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的五指山市澜湖岸边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6台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其中,10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STL-KT5786、STL-K75788、STL-KT5787、STL-KT410、STL-KT411、STL-KT412、09NF8189、STL-KT5022、STL-KT5023、STL-KT443J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另6台出厂编号分别为C201811003、201811002、201811001、20180816、20180815、20180814的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7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4月,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CBG-A23021002)中检测点位为东侧外1米处和南侧外1米处。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中噪声现场采样图片及现场照片,经对检测报告中的噪声检测点位进行实地测量,实际距离为东侧外2.6米处和南侧外5.37米处,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测点位置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30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5件(重量:18.33g)、“H”金750项链爱马仕彩金饰品1件(重量:3.36g),罚款8865.45元。
2023年6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喻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里在售以下标识商品:编号为SZ1604-038015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19g);编号为Z1206037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26g);编号为30514016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18g);编号为30429008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26g);编号为21206056的香奈儿“”足金手链黄金饰品(重量:5.44g);编号为34226280406的爱马仕“H”金750项链彩金饰品(重量:3.36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饰品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8865.45元。经委托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8月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80元。
2023年6月12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弗洛莱(海南)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7日-25日,当事人在其抖音及其抖音店铺上,通过直播和店铺商品详情的方式宣传并销售胶原蛋白肽。主播在直播销售该商品时手举标示“衰老下垂、色斑、细纹、粗糙、肌肤松弛、干燥、痘痘、暗黄”用语的灯板,直播间使用大号字体展示“美容抗衰效果更好”用语,店铺商品详情使用了“肌肤干燥、色素色斑、暗沉蜡黄、皱纹细纹、毛孔粗大、失去弹性”用语。直播间和店铺使用的上述用语与销售的胶原蛋白肽商品具有关联性,容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效。胶原蛋白肽作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美容抗衰等功能。抖音直播期间共销售2件胶原蛋白肽,成交金额1590元,广告费用共计1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案
2023年6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入场销售者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实施后,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联合市禁塑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普通合伙人)开展禁塑宣传活动,并在农贸市场内外粘贴禁塑海报、悬挂禁塑横幅、发放禁塑宣传单。市禁塑办各成员单位多次通过指导、约谈及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落实禁塑工作主体责任,杜绝农贸市场内入场销售者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违法行为。2023年3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农贸市场内的两家摊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从未向东方市禁塑相关部门报告市场内制止无效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未完全履行农贸市场开办者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塑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3年7月26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局依法对东方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30L)”26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120L)”9卷,罚款2万元。
2023年5月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方市感恩南路西侧的万达广场开展禁塑执法检查,发现该广场一、二、三层经营场所公共区域摆设的垃圾桶均套用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电子监管码和全生物降解标识的黑色塑料垃圾袋,保洁库房货架上摆放有26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30L)”和9卷“矿石生物酶(OBE)降解塑料垃圾袋(120L)”。两款垃圾袋的外包装均标识“原材:PE+OBE”,PE中文名称为聚乙烯,上述垃圾袋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含有聚乙烯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当事人作为东方市万达广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履行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止该商场内销售、使用、存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