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广告发布秩序,全省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严禁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六、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