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点评12类不公平格式条款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培训机构自查整改
本报讯 (谢旺江)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约谈会,对15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约谈。该局网监处负责人对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并要求各培训机构对照点评意见对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进行自查,并及时予以整改。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但相关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2020年以来,重庆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与校外培训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6256件,涉及虚假宣传、乱收费用、合同违约等一系列问题。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特别是交费后无论何种原因不予退费、受疫情影响培训方式由线下面授直接改为线上授课不予退费等投诉较为集中。为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集中整治。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40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梳理出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点评,5种培训机构合同中的类似格式条款内容,均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具体包括:通过试听后缴费报名的学员,学费不退;线下面授改线上培训,学费不退;允许学员转专业,但不退学不退费;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退费;培训机构有权更换辅导老师,学员方不得退学退费。
3方面情形条款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一是培训机构要求学员方维护其声誉、形象的类似条款内容,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培训机构不承担学员方在教室外的损害的类似条款,有免除或减轻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嫌;任何情况下,培训机构对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的类似条款,有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二是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开展培训业务,学员方仅有权解除合同;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有其他违约情形的,也仅为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没有违约责任;而学员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则要支付滞纳金,且超过30日未支付的,则培训机构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学员方赔偿培训费总额50%的金额等类似条款,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不对等,显然免除了培训机构自身的违约责任,有免除培训机构自身责任之嫌。
三是如果学员方无法提供有效收费凭证,培训机构不退款的类似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培训机构任意使用学员的教学肖像,学员不得有异议的类似条款,侵害了受训学员的肖像权,有扩大培训机构自身权利之嫌。学员方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培训机构有权不退款并解除合同的类似条款,有扩大培训机构自身权利之嫌。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