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发布
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通报、约谈、纠正等处理方式
本报讯 (记者何 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后,亟须填补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此次《规定》发布后,明确了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监督活动。同时,《规定》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规定》。
经过全面梳理市场监管职责尤其是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将执法监督内容确定为9项: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与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相适应,《规定》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规定》对如何开展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针对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等。针对行政许可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等。
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通报、约谈、纠正等处理方式和程序。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