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 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在对修改工作进行解读时表示,此次修改在规章层面对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规定,以及机构名称表述进行修改。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修改,《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式成为“过去时”。企业不再需要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领《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为了满足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在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后,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用来表明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可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子公司以及经授权的参股公司均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根据修改后的规章规定,设立分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不再另行备案,而是让登记机关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跑起来”,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及时公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修改内容,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后,将不再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而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中声明作废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