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打击垄断涨价
重拳破垄断 利剑保民生
本报讯 (张 东)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反垄断工作座谈会,向该市公用企业和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宣讲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据了解,《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执法职能和相关权力职责、执法操作规程、执法标准由此完成了整合统一。
“原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3家机构分别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统一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各类市场主体也呼唤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为其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反垄断执法环境,广大消费者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切实保护其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出台的背景。
据介绍,在今年5月9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上,发布了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关于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类型案件几乎占了1/3。
“新出台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在垄断执法主体、认定规则、执法程序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将不再对价格与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区分,使反垄断执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该负责人介绍,垄断协议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根据垄断行为特点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前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行为,比如“一起约定涨价”;后者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有进一步的细化,丰富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
据了解,下一步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仍将剑指民生领域和各类行政性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都和民生紧密相连,比如城市居民供水、供气、供电等问题。垄断企业或者凭借行政权力,或者凭借优势市场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接受不合理条件。”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宣传、摸排调查、集中整治等“组合拳”,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切实指导相关行业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的垄断行为。
据介绍,新出台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细化,专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投标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表示,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出台,为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