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质量法制体系让制假售假“得不偿失”
——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
记者:李教授,前些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应该说这让我们普通消费者感到非常受鼓舞,也体现了国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决心。那么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是否能够很好地实现依法“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这个目标呢?
李俊:对于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我国已有较多法律规定。可以说,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于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已经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当然,从我国目前假冒伪劣问题依然突出看,我觉得现行法律制度还没有实现“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的目标。当然,这与法律规定和实施存在不足有关,也与市场不成熟、社会诚信缺失等有关,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记者:从质量法制体系来看,要完成总理说的“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李俊:尽管我认为假冒伪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治理的角度讲,法治的方法无疑是基础性、保障性的。假冒伪劣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所致,核心的治理思路有两方面,一是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让质量、信誉成为市场通行证,让假冒伪劣被淘汰,从而激励企业不愿违法。二是通过严厉法律制裁,让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最终“得不偿失”,进而让企业不敢违法。
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中,激励企业重质量、重信誉的法律规则尚不健全。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价格与质量竞争,而质量要素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会大大增加交易双方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因此企业依靠质量获得竞争优势必然需要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比如严格的质量标识制度、公正的第三方质量评价制度、质量信用制度等,以充分披露企业和产品的质量信息,为消费者购买选择质价相符的商品、理性消费提供支撑,让假冒伪劣最终在消费者“货币投票”中逐渐被淘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则还不成型、不细致。
另一方面,让企业不敢制售假冒伪劣“得不偿失”的制裁体系也有不足。对违法企业的有效制裁取决于两大要素,一是制裁的力度,二是被制裁的概率。制裁力度方面,我国民事责任中尚未确立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不够严厉,企业造假售假,即使被查处,违法成本也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纠纷解决渠道少、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等原因,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有限,主要靠资源有限的行政执法来查处假冒伪劣,必然大大降低违法企业被查处的概率,也就很难改变不法企业“赔的没有赚的多”的行为预期,导致假冒伪劣难以有效遏制。因此,要实现“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相关法律的修改,特别近期正推进的《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完善,我们寄以厚望。
记者:对于“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您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李俊:目前来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是当务之急。比如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落实并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针对质量纠纷数量多、数额小、原告分散等特点,加快建立完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并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举报奖励等作用,切实提高企业制假售假被惩处的概率,才能让制假售假的不法企业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当然,完善我国质量标识制度、第三方质量评价制度、质量担保制度、质量信用制度等,包括引导消费者树立质价相符、优质优价观念并理性消费,进而有效促进质量要素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优胜劣汰作用,也是遏制、杜绝假冒伪劣的有效之策。(本报记者徐建华)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