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姚延敏)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专门印发通知,提出了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的预算单位。按照《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20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各预算单位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的预算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并永久保留。
该委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开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内容,一经公开要永久保留,不得修改或删除。
要加强审查,依法公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要把握关切,及时回应。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要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预算公开是各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预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