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质监局多措并举严守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线

2019-01-24 14:11:21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文政

 

让消费者安心企业省心

安徽省滁州市质监局多措并举严守高质量发展的安全底线

□ 何 磊

近年来,安徽省滁州市质监局运用政策法规,当好企业发展“护航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等多种举措,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严守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

2018年年初,该市某防水卷材企业在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顺利领取全省第一张由市级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滁州市质监局在发证过程中,不断简化流程,实行“先证后核”,让企业到窗口办事只跑一次,提供相关材料,当天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事后再组织人员到企业开展现场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质监部门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有效手段,此次简化流程和权力下放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滁州市质监局采取举措确保承接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让企业、群众办事更加高效、便捷、省心。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把监管重心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该局运用互联网思维,积极推行“互联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运用大数据,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推行“红黑榜”制度,加快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的效率和效能。将企业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着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机制,引导推动相关单位、个人自觉遵规守法,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的作用和效力。

2018年夏季高温,人员疲惫,容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该局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夏季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行动,针对防爆电气、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等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防爆电气、电线电缆、危化品及包装物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规范。在检查中发现某电线电缆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经过两次后处理现场核查依然不通过,且该企业生产条件达不到获证要求,执法人员报请发证部门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该局2018年共受理投诉、举报共158起,其中投诉150起,举报8起。所有投诉、举报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群众满意度达到98.10%。其中,汽车类投诉共115起,占总投诉量的72.78%,同比增长22.78个百分点。家电类投诉为17起,占总投诉量的10.76%,同比下降4.17个百分点。计量类投诉有6起,占总投诉量的3.80%,同比下降1.18个百分点。 针对某本土汽车企业投诉较多的问题,该局工作人员主动作为,邀请省内知名质量管理专家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和厂家一道进行会诊,帮助查找分析原因并开出精准处方,并创新“投诉信息反馈”“质量专员对接”“缺陷信息通报”和“政商联合接访”等4项制度,帮助企业共同应对消费投诉。“四项制度”实行后,该企业产品被投诉量同比下降69.2%,市场声誉得到了有效维护。“四项制度”的做法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赞扬和批示肯定,并发文要求市直各单位学习质监部门做法。

缺陷产品召回是守护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该局2018年共发布28个批次召回公告,召回缺陷产品数量1000余万件。召回产品种类涉及到家电、儿童玩具、纤维制品、充电器、电线电缆、玻璃制品、密胺餐具、纸杯、木地板、服装和纤维制品、学生用品等。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该局围绕用户体验和缺陷产品伤害案例收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缺陷产品召回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该局重视投诉举报渠道,让群众百姓在遭遇到缺陷产品时,反馈通道顺畅。为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该局还进一步加强与教体、卫健部门联络,建立健全缺陷产品伤害案例库,让缺陷产品管理工作更加贴合消费需求。

2018年以来,该局以关系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深入抓好食品相关产品、家用电器、妇儿用品、纺织服装、农资、汽配、建材以及计量器具等执法打假工作。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和电商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年共检查企业2778家,查办案件135件,涉案货值金额101.59万元。其中在特种设备监督检查中,检查企业708家,立案59件办结40件,涉案货值51.5万元,有效打击了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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