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11-06 14:27:11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文政

 

体系化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

□ 顾文海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法定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施建设滞后、覆盖面不足、设备老化、计量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与新时代计量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量值的准确一致,也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市场监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法制计量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社会优质计量资源,提升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标准研发能力,建立、改造升级一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构建量值溯源链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有效提升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意见》,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求进行系统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重点,补全重点量值溯源链,合理配置计量资源,统筹制定全省(市、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作为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基本依据。二是加快升级换代。要优先建立实施计量强制检定工作所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大力提升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要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加快对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技术改造,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要全面梳理掌握不适应需要的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按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复核,加快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要建立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力,推动重大计量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拓宽服务生产一线的技术路径,充分发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效能。三是完善管理机制。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单位对计量标准的维护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保证在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至上一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计量基准;统筹部署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科学研究,加大稳定的资金投入,培养引进高端创新人才,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充分调动计量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尽快研制并建立一批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较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四是强化保障措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维护单位把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与管理作为计量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实抓牢抓好,成立专门工作组,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计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计量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落实财政经费保障,为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要严格考核督查,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考核督查机制,加大工作指导和结果通报力度,争取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投入和升级换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意见》要求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切实抓好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姚和军

今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质量战略的高度强调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意见》要求要加快构建新时代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夯实法制和民生计量基础,服务科技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意见》明确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计量技术机构特别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适应和满足本地区量值溯源及产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意见》从国家质量战略的高度强调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意见》指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法定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计量法》建立的,其重要作用是保证国家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一致,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在经济、社会、科学研究及生产等方面测量结果的准确一致,对推动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我国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的重要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法制计量的重要技术保证,是支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建立、保持并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是保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质量提升,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条件。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求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

《意见》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计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技进步与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计量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和量值传递溯源扁平化趋势明显,新的测量技术、测量仪器设备不断涌现,各领域对计量能力需求不断提高,需求结构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供给侧结构明显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一是低端供给,我国一些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施建设滞后,覆盖面不足、设备老化;二是高端供给不足,即计量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应对新的测量仪器,新的测量技术;三是体制机制束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供给侧结构调整。受传统体制机制约束等影响,供给侧结构性调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内在要求

建立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调整的体制机制,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规划,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相关情况调查,明确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重点,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统筹规划。这就需要计量行政部门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有行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面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整体能力和水平。

随着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如北京市区县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计量测试所)的工作重点已经定位在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需要系统梳理、科学规划,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满足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要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北京市计量院作为大区一级的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满足北京市及华北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量传溯源,同时结合北京市和华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要满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量传溯源能力。

建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意见》提出要提高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提升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填补重点量值溯源链建设空白;要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相关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

各地计量院应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领导下,不断建立完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加强前瞻性和实用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究,配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管。比如,北京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借助国家卫星导航定位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优势,建立适应卫星导航定位相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满足产业量传溯源需求;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被授权单位建立数据对接,对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数据进行实时自动采集和分析,实现对重点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监督。

目前北京市计量院已建立了223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十大计量领域,其中近两年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0余项,新建标准涵盖了化学、医疗、交通、卫星导航等领域,不断适应和满足华北大区和北京市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量传溯源需要以及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意见》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和管理指明了方向,随着各级计量行政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出台,将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大力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计量在促进质量提升战略中重要的基础作用和服务功能。

(作者单位:北京市计量院)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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