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还要求,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决定》明确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通知》明确,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根据《决定》要求,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通知》要求,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将加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集团母公司公示”等栏目。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登记信息的传输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目标,推动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实效。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