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举措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与国税地税联合实施“多报合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彭丛林 刘强 记者傅江平)4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举行“多报合一” 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8年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sztax.gov.cn)进行“多报合一”年报申报,即商事主体通过一次申报完成税务部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市场监管部门商事主体年报报送。
自2013年3月1日深圳率全国之先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深圳市商事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被全面激发。截至2018年1季度末,深圳市商事主体总量已达3,140,724户,其中企业1,828,321户,个体工商户1,312,403户,企业占比近六成。商事主体数量的持续快速增长,为特区经济发展带来了丰厚的改革红利,近三年深圳市税收收入达2.1万亿元。深圳市各政府部门一直努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等系列改革之后,“多报合一”的实施是在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制度创新上取得的新突破,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商事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三部门领导共同启动“多报合一”
“多报合一”的改革背景
年度报告制度是政府部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实施后续管理的重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统计、社保、海关、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都建立了相关年度报告制度。政府部门采取年度报告方式,一方面甄别商事主体是否存活,另一方面通过采集商事主体年报数据,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年报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共享、监管不协同,制约了年报工作效能的提升,年度报告制度也未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具体表现:一是多头年报。商事主体每年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报送年报,增加了商事主体的负担。二是重复报送。各部门年报报表存在重复数据和事项,由于没有数据共享,需要商事主体重复填报。三是填报不规范。商事主体向不同部门报送年报报表时,填报数据不规范、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全面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共享以及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深圳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充分贯彻实施大数据战略,通过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运用大数据技术,以“科技”强有力的生命力穿透政府部门间壁垒,克服政府数据碎片化、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多报合一”改革应运而生,商事主体年报工作水平有望再上新台阶。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8〕5号),自2018年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取得“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sztax.gov.cn)进行“多报合一”年报申报,即商事主体通过一次申报完成税务部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市场监管部门商事主体年报报送。
“多报合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一次申报、数据共享。即商事主体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报送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税务部门根据商事主体授权将与商事主体年报相关的数据共享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相关数据后对商事主体“多报合一”年报申报结果予以认可,商事主体不需另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商事主体年报。
“多报合一”的特别之处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商事主体年报的“多报合一”。近两年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各地先后实施了商事主体年报与统计、社保、海关等年报的“多报合一”。但深圳市实施的商事主体年报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多报合一”在全国尚属首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多报合一”改革,为全国探索年报“多报合一”提供了新的改革思路。
二是优化服务,实现了一键即报。“多报合一”功能设计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注重用户体验,在系统建设上下工夫、在科技创新上想办法,商事主体只要轻松点击电子税务局“多报合一”“一键授权”按钮,即可实现“一表填报,信息共享”,操作方便、快捷。
三是突显了对商事主体依法纳税行为的鼓励和保护。此次“多报合一”改革以税务部门所得税纳税申报为切入点,市场监管部门对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果予以认可,进一步减轻了依法纳税商事主体的负担,有效避免了其因疏忽漏报商事主体年报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商事主体依法纳税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四是强化了商事主体的自律自治、诚实守信。“多报合一”改革以后,商事主体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所得税纳税申报和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商事主体年报将实现“数据同源”,从制度上有效规范商事主体填报年报数据行为,使商事主体报送数据“不能假”、“不敢假”,促使商事主体不断加强自律自治,诚实守信。
“多报合一”改革意义
一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再创新实践。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多报合一”真正解决了深圳商事主体多处“年报”、多头消耗等难题,“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效地为商事主体减负,将信息资源转化为服务优势。
二是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上再上新台阶。商事制度改革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对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多报合一”通过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归集共享,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信用监管体系。是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也是推进信用监管迈进大数据时代的重要标志。
三是在政务信息化体系建设上再获新突破。“多报合一”改革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实现,具有标准化、可复制、可拓展的特征。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联合年报只是一个起点,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将多部门共有数据统一入口,规范采集,将来可以为深圳商事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不断完善,必将呈现出其深远的意义和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