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呼吁制定质量促进法
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 本报记者 何 可
3月14日12时,是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截至当时,人大秘书处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325件。而在这325件议案中,有11件拥有共同的主题——制定质量促进法。
山西代表团李志强等30名代表,福建代表团陈国鹰等31名代表,重庆代表团杨帆等30名代表,新疆代表团法蒂玛等31名代表,河北代表团卢庆国等31名代表,江苏代表团崔根良等35名代表,湖北代表团刘自明等31名代表,湖南代表团种衍民等31名代表,江西代表团肖利平等31名代表,上海代表团樊芸等30名代表,山东代表团梅建华等30名代表……共计11个团组、30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
这是自2014年3月安徽省代表团全团议案后,全国两会连续第5年有代表建议推进质量促进法立法。5年来,数百位人大代表或联名、或单独提出了有关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和建议。
代表们认为,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逐渐成为共识。从国家层面制定质量促进法,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建设质量强国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需要。
质量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
“2016年,我提出的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并被全国人大列为议案。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今年我来深化这个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樊芸从两年前就开始呼吁制定质量促进法,进一步释放质量红利。
她说,以质量提升对冲经济减速发展是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战略性选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质量促进法势在必行。
根据统计数字显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贸需求水平和扩张速度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直到去年才扭转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局面。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也由过去的供不应求和短缺,转为供大于求和产能过剩。
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对产品质量、安全、品牌等要求明显提高,催生了“海淘热”等现象。这种情况遏制了中国制造企业提升质量的动力,催生了我国产品市场的怪圈,即企业供给与消费者需求之间形成了“产品质量差→低质低价形象→中高端需求转移→提升质量的动力不足→产品质量差”的非良性循环。
“从目前网络销售产品的情况来看,产品质量问题十分突出。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抽查不合格率达到40.9%,远远高于线下销售产品平均不合格率。”樊芸说,从质量品牌、竞争力来看,中国制造的品牌发展缓慢,部分低质的产品给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蒙上阴影。
武汉大学、清华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中国社科院曾共同组成调研组,历时3年,对834家广东省制造业企业开展专题调查,显示质量能力是影响企业转型升级增效的重要因素,品牌对于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明显影响。
“实践反复证明,只有质量提升才能更好地激活消费需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李志强说,经济进入新常态,要延续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高端水平,质量是关键。
让百姓有更多的“质量获得感”
质量是制造强国的关键内核,更是企业的生命线。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对此深有体会,他说,“创新决定了我们能飞多高,而品质决定了我们能走多远。”
崔根良认为,高质量发展如同光纤网络,不仅要速度快,更要品质优,就是要以更多的“质量红利”和“质量溢价”,让百姓有更多的“质量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虽然我国是制造大国,但由于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和可靠性水平不高,能源消耗多、环境污染严重,导致我国质量溢价总水平长期处于负值,极大地制约了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据全国人大代表梅建华介绍,目前我国制造业企业平均质量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远超发达国家水平;产品平均出口单价低于德国76%、日本57%、美国32%。
2004年~2017年,中国进入世界品牌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只有3~6家,平均约占世界品牌500强制造业品牌总量的3%。
品牌发展速度缓慢,以及部分低质劣质产品给“中国制造”国际形象蒙上的阴影,都成为限制我国产品价格的“天花板”。
全国人大代表胡冶表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质量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到本世纪中叶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作出一系列战略安排,强调要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所有这些,最直接、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和追求目标,无疑都是质量。”
胡冶说,制定质量促进法,细化质量提升的各项措施,有利于形成更为有效的质量供给,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需求。
应是一部促进型合作型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质量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的质量法律体系。然而,我国质量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法律大多集中在质量监督管理领域,调整范围主要涵盖政府行政监管职能、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及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等,侧重命令禁止和事后惩戒,在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方面仍是空白。
据李志强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质量发展的内涵和理念日益深化和拓展,已经从产品拓展到服务、工程等领域,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难以覆盖。
胡冶说,已有的质量法律制度局限于政府与企业的单一质量管理关系,忽视了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和促进作用。这与建立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治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制定质量促进法为质量强国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对质量立法进行有益补充。
“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促进型、合作型的法律法规。”崔根良表示,质量促进法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法进行制度设计。
崔根良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质量促进法的指导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突出经济激励、信息工具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的运用,从促进、激励的角度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巩固质量领域的社会共治体系,将全社会调动起来,促进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合作,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质量促进新模式。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