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印发通知
调整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将自2018年2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授权天津等2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有关工作。《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授权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质检食函〔2017〕1153号)同时废止。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质检总局依循“能放能收、过程可控、放而不乱”原则,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调整并发布《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授权目录外以及按规定需要跨直属局核签的进境食品仍由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批准签发。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中国国门时报》(常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