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实施召回时区别对待中国市场、企业召回措施乏力……消费品召回领域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不仅饱受诟病,而且对消费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10月14日,消费品召回领域的第一项基础性国家标准——GB/T34400-2017《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经国家标准委作为重要标准发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我国企业消费品召回的规范化。
据参与标准起草的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3秘书处单位)高级工程师王长林介绍,该标准的出台将对生产企业建立科学有序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积极主动承担召回主体责任,提高召回效率,在实现生产企业、消费者、监管部门、技术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等方面发挥较强的指导作用。
消费品召回完成率“低”在哪
有一组对比鲜明的数字:汽车产品的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而消费品召回完成率通常不会超过30%。
造成这一巨大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汽车与消费品在价值上的差距所导致的消费者参与积极性不同,另一方面就取决于生产者所采取的召回管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据王长林介绍,目前,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远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相当部分生产者不仅不熟悉召回,更不知该如何实施召回。
“由于我国消费品生产者对于召回的理解还有一定的误区,导致经常发生企业开展消费品召回行动时选择性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王长林说,与经过十几年发展,已经日趋成熟的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相比,消费品召回还有很多需要“摸爬滚打”的地方。
据统计,2014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同年,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仅72次。尽管这一数字在去年已经迅速提升为230次,涉及数量617.63万件。但与国外相比,仍相去甚远。
“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我国急需一项标准为生产者提供一个召回实用指南,便于他们召回缺陷产品,采取纠正措施,降低消费者受到伤害风险。”王长林表示,GB/T34400-2017就是支撑已颁布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为消费品生产者提供普遍适用的召回管理方法,帮助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及时和有效地实施召回,持续改进提高消费品质量,以最小化企业法律和声誉风险,减少消费者面临的消费品安全风险。
“有了这项国家标准,企业在开展召回过程中能够与国际接轨,同样的缺陷问题,在国外召回,就同样需要在国内召回。”王长林说,标准为生产企业划定了共同遵守的原则,从技术层面对企业履行责任提供了详尽的方法指南。
标准中途“更名”突出生产者责任
“标准在出台的过程中还有个插曲,一个看似很小的变化却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据王长林透露,标准的名称原计划为《消费品召回 供应商指南》,后来在制定过程中更名为《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召回的主体。也就是当产品存在缺陷时,由生产者统一负责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王长林说,由于一些消费品由很多部件组成,所以可能会涉及不同的供应商,如果让供应商去承担产品缺陷召回责任,必然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那么,标准中对消费品生产者实施产品召回又做了哪些具体规范要求呢?据王长林介绍,标准中不仅规定了消费品生产者做出召回决策、实施召回时应遵循的原则、依照的程序、执行的行动、准备的资源以及改进的措施,还详细规定了生产企业内部建立和维持的与召回相关的制度体系。“比如,生产者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应立即停止销售,生产者应能识别和确定受影响的产品被分销到哪些地方,生产者应确定消费者理解召回通知等。”
除此以外,标准还对生产者作出召回决策时应该如何确定召回范围、确定召回措施、制定召回方案以及备案召回计划等做了详细描述,要求生产者通过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消费品风险程度超过可容许的范围,需要进行召回时,应根据生产者内部的召回决策流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有效合法的召回决策,并制定详细的召回方案。
同时,标准中还对实施召回的维修、标识、换货、退货以及更换零部件等措施做出了规定,要求生产者同时还应向分销渠道发出明确指示,停止分销或销售缺陷消费品,清查封存并及时撤回,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为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由于消费品生产者不断降低成本、扩大市场,某些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也在增加。”王长林表示,希望通过消费品召回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后市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