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建进口食品信息通报制度

2017-03-20 15:53:51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胡玉迎

 

3月20日,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上海将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

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此次通过地方性法规,将进口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等信息,和流入市场的信息对接起来,有利于破除进口食品的监管缝隙,尽力避免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全流程的“最严准入”。

上海市副市长陈寅表示,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出现,对传统的管理办法提出了挑战。过去各部门各管一条线,现在新模式要求政府监管要联动,首先是信息要联动、标准要合理;同时还将加强全社会的共治,共同参与监管。

据了解,此次条例中还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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