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质检系统工作实际 体现直属事业单位特点
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质检总局事业单位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0月8日,质检总局党组印发《质检总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暂行办法》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2015年5月,中央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制度空白,搭建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促进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
制定《暂行办法》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中央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思路是“先整体立规、后行业完善”,逐步形成“1+X”制度体系,中央《管理规定》是“1”,在此基础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党委分别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和地方特点的细化规定是“X”。党组经过认真学习研究,要求人事司带领直属系统人事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管理规定》精神实质,结合直属系统事业单位实际,研究起草质检总局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制度办法。
总局党组对《暂行办法》制定工作高度重视,为推动制度出台,起草印发《暂行办法》纳入了《质检总局2016年人事工作要点》。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同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梅克保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对制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事司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分别在西宁、北京、杭州召开了三个片区的调研座谈会,邀请21家单位人事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7条。人事司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修改形成《暂行办法》(审议稿),经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和党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总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央要求,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符合直属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暂行办法》首次对直属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管、出”全过程管理进行统一规范、明确要求,既明确中央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等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中的适用要求,又注意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进一步加强直属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问:《暂行办法》在资格条件设置方面如何体现事业单位特点?
答:《暂行办法》把好干部标准和有关要求细化为领导人员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相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既体现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共性要求,又重视专业水平、业界声誉等个性要求。在任职基本条件上,对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要求良好的政治素质基础上,还坚持“三个突出”,突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突出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群众认可度高。对其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对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具有较强的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在任职基本资格上,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参考《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要求;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开辟任职通道,明确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对从企业、社会组织和国(境)外机构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从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出原则规定。
问:《暂行办法》在改进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暂行办法》突出选拔任用方式多样化,这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暂行办法》提出,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可以根据单位特点和岗位要求,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构建灵活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暂行办法》将聘任制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的一个重要方向,明确提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有助于打破“铁饭碗”,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单位活力。
问:《暂行办法》在破解任职管理“老大难”方面有哪些创新?
答: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管理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任职“无期限”,二是任职期间“无目标责任”,普遍存在领导人员长期任职、交流不足、发展目标不清晰等情况,导致事业单位浓重的机关化、行政化色彩。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五年,其他各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设立定性定量指标,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上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同时,把任期目标和考核评价相挂钩,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加强对各类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让能干者上,让无为者下,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问:《暂行办法》在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方面有哪些制度措施?
答:《暂行办法》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将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专设一章。对于职业发展,主要从完善培养教育制度、加强实践锻炼、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四方面作出规定,对于激励保障,主要从完善后续职业发展、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表彰奖励机制等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后续职业发展问题,《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和任期考核情况,作出适当安排,为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作出了制度保障。
问:《暂行办法》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暂行办法》全面贯彻从严从实的主基调,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暂行办法》明确了党组及纪检监察机构、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强调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监督措施;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从严管理制度;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实行问责,对违纪违法的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通过完善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
问:总局对直属系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有哪些具体部署和要求?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直属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近期,总局人事司将组织举办直属系统人事处长培训班,对《暂行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对直属系统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掌握文件内容,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各级党组(领导班子)要把《暂行办法》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单位人事干部要加强学习研讨,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力;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深入解读,提高知晓度,加强群众监督。二是抓好严格执行。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党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把直属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切实统一到《暂行办法》上来,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把《暂行办法》贯彻落实作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严明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暂行办法》在直属系统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总局人事司将适时在直属系统开展集中调研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完善,推动直属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