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2016-03-03 15:55:32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胡玉迎

 

日前,安徽省省长李锦斌签署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梯的使用安全除了和电梯本身质量有关,电梯设计、施工、安装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办法》对此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出要求。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二是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办法》规定,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围绕着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由谁来承担,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办法》对此做出了明晰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办法》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认规则:一是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是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是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办法》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持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等。对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规定义务的,《办法》还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来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切实担负起电梯使用管理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其中,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  

《办法》同时要求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实施重点检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有关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  

据安徽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到安全宣传、隐患排查、预案制定、责任落实4个“全覆盖”。理顺监管体制,把责任压实到电梯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责任落实无盲区、安全管理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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