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和近期检验检疫情况,已有57家进口食品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进口商21家、境外生产企业16家、境外出口商20家。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质检总局决定对上述57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上述企业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加严监管措施。有关详细信息,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背景情况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际通行做法,质检总局于2014年2月发布了第43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对多次出现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将被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需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企业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进口食品,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加严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