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和市场体系完善

2015-04-29 15:28:33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胡玉迎

 

近年来,天津市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完善。 

天津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拓展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的广度、深度,并逐步覆盖司法审判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丰富信息抽取、信息共享、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切实发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效能。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定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分类,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记录、案后回查、飞行检查、约见谈话、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 

同时,实施随机抽查联合监管。制定实施行政机关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建立“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监管机制。实行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按照守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编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跨行政部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法诚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此外,天津市还实施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监管。探索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息监督平台,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改进推荐性标准管理,严格地方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实现“一套标准管质量”。加大各领域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关系市场秩序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特定领域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和监管各项工作制度。推进跨领域综合执法,建立集中统一、快捷高效的基层执法体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在此过程中,天津市还将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发挥社会协同共治、完善企业承诺制度、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等举措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 

今后,天津市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相融合、与天津城市定位和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监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孙雨辰 记者 姚延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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