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提示】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2014-09-11 10:50:51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海萍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121日起施行。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进行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并且配套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

  鉴于之前广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经进行了相关登记,并且登记证的有效期仅仅为3年,在新的登记办法出台后,企业将面临大规模换证。此外,由于新的登记办法加入了全新的GHS内容,企业还将面临以下重大挑战:

  企业的产品是否需要登记?

  如何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在老的登记办法下,企业只需要完成《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中的物质即可。在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式出台前,企业需要同时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3征求意见稿)。而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企业可选择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督总局第60)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登记主体的扩大:

  老的登记办法,只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做登记。而新的登记办法下,除了生产企业外,进口企业也需要做登记,而这些企业之前都未做过登记。

  SDS和标签的强制更新:

  在老的登记办法下,企业提交的SDS和标签都是根据危险货物标准进行编写。在新的登记办法下,企业必须提供符合中国GHS标准的SDS和标签。鉴于国内企业EHS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企业无法独立完成符合中国GHS标准的SDS和标签,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个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GHS相关术语:

  在新的登记办法下,许多企业面临危险性类别不准确、危险性说明描述不准确、安全防范术语不规范等问题,急需主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进GHS的相关培训,让企业更好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完成登记工作。

  数据要求更严格:

  新的登记办法规定,企业的产品在登记的时候,必须提供以下11项基本的理化数据:熔点/凝固点,沸点或初沸点,闪点(闭杯),相对密度(空气=1),相对水密度(=1),爆炸下限[%(v)],爆炸上限[%(v)],自燃温度(),稳定性,聚合危害,燃烧性,并且除了数据外,还应提供数据来源,这个也对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靠抄写MSDS的数据来满足要求,还需要寻找多家数据库,才能够满足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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