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大修 违法将开“高额罚单”

2014-09-02 14:14:29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海萍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罚款。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还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121日起施行。

  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亮点

  据新华社北京831日电(记者崔清新、徐庆松、董峻)近期频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敲响警钟。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已施行了12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

  8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

  亮点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亮点二: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安全生产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很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管措施偏“软”。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安全发展,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

  为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新修法律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协助上级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应加强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让猫守在老鼠洞口

  8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在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修改这部法律适应了新形势、确立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标准。

  对企业来说,落实安全生产难常常因为一个“钱”字。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都有一个企图在安全生产上偷工减料来节约成本的短视企业。为此,新修改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事故单位最高罚款可达2000万元,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罚其年收入的100%。这就是要让企业明白,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

  只有用法律夯实安全生产的根基,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规范,才能让发展的中国告别“带血的GDP”。而落实难还有一个问题在于监管难。对此,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强化了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管职责。在近年来重大生产事故一再刺痛人们神经的背景下,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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